
康留国原创作品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采录版权资产体系概要汇编——基于已确权著作权的体系化版权资产构建
文本性质说明
本文件为《原创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采录作品》(以下简称“单篇溯源作品”“原生作品”)的版权资产体系概要汇编。本成果并非对公有领域史料的简单整合与机械堆砌,而是以每一篇单篇作品均完成独立著作权登记与权属确权为唯一前置基础,通过系统性筛选、规范规整、逻辑编排与体系化架构重组,形成具备法定独创性的原创汇编作品。
本文件主要用于文化版权资产的权属界定、合规管理、价值评估、维权存证与标准化运营,可作为对外核心合规文件与权属依据。
一、汇编基础
(一)法律构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材料,若其内容选择与编排方式具备独创性,即构成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汇编著作权,且权利行使不得侵害原作品的合法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界定,仅为创作提供组织统筹、咨询意见、物质保障等辅助性工作,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据此,本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完全源自汇编主体的独创性选择、体系化编排与结构性创作劳动,不基于出资、组织、管理等辅助行为主张任何著作权权利。
(二)双层权属结构
结合前述法律规则,本汇编构建双层隔离、权责清晰、独立可维、联动合规的权属体系,实现原生单篇作品权利与汇编整体权利的分层划分、独立运营、协同保护,彻底规避权属混同、权利牵连、授权越界等合规风险。
本体系分为原生作品与汇编作品两大权利层级,层级权责、归属、性质与运营模式相互独立。第一层级为原生作品层,权利对象为各单篇名城风采录文字作品及配套图片、音视频等衍生原生内容,权利归属于各原生作品著作权人,即原创作者或合法受让主体,拥有包含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及全部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独立著作权,可开展独立授权、转让、质押、单独维权、拆分商用等运营行为。第二层级为汇编作品层,权利对象为本汇编整体、独创体例、体系架构、索引系统及全部原创汇编要素,权利归属于汇编著作权合法归属主体,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享有法定汇编著作权,该权利完全独立于原生作品权利,可开展整体打包、专题拆分、分层授权、质押流转、结构维权等运营行为。
核心权利边界:汇编著作权的设立与行使,不发生原作品著作权权属转移。使用本汇编整体内容,必须同时尊重两层合法权利;第三方使用本汇编内容,原则上需取得汇编人+原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两层权利主体可各自独立针对自身权属范围开展维权、授权与合规运营。
(三)第二层独立独有权利体系
以下内容均为汇编主体独立独创性创作成果,不依附于任意单篇原生作品权利,属于汇编层专属权利,可独立拆分授权、分层许可、质押融资与商业运营:统一体例规范与《名城溯源标准化写作规范》及全域编撰准则;汇编总导言、分卷序论、篇章引言、体系综述等原创文本;原创考据注释、辨析按语、内容勘误、参考文献规整规范;全域检索对照表、多维索引体系、标准化编号编码规则;版权资产体系规范、内容分类标准、版本迭代管理规则;全域交叉引用、逻辑联动、篇章导航、层级关联的独创架构。
(四)权利来源合法性底线准则
第一,汇编主体行使汇编权利时,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完整保留原作品署名、内容原貌与作品完整性,严格恪守著作人身权保护规则。第二,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基于已有作品开展汇编、整理、注释、改编并用于出版、演出、音视频制作等商用场景的,必须同时取得汇编权利人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第三,本汇编涉及的公有领域史料、官方名录、公开法规仅作为基础事实素材使用,不产生专属著作权;本作品独创性完全来源于素材筛选、内容取舍、逻辑编排、原创表达与体系架构,与公有领域事实素材完全切割。第四,汇编内容涉及文物古迹、地理地图、非遗资源、第三方视觉素材等内容的,已另行取得对应物权主体、管理单位、版权主体的合法授权,杜绝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物权等权利冲突。
二、《概要汇编》核心特征
(一)确权前置,权属链路完整可溯、可审可维
本汇编严格遵循“单篇一作品、逐项全确权”核心原则,所有纳入体系的作品均已完成著作权登记、存证备案,留存全套权属凭证、授权文件与确权证明,构建“一城一文、一文一证、一档可查”的标准化版权资产审计体系。从源头规避传统汇编作品普遍存在的素材侵权、权属模糊、授权缺失、链条断裂等法律风险,形成闭环式、全留痕、可核验、可追责的完整权属链路。
配套标准化机制包含三大核心内容。一是权利台账机制,每篇作品对应唯一资产编号,完整记录作者信息、著作权登记号、首次发表时间、权利覆盖范围、权利剩余期限、权利限制与权利负担等核心信息。二是权属备案机制,所有权属变更、授权流转、版本迭代等关键节点,均在合规存证平台或版权登记系统备案固化。三是审计尽调接口,适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投融资机构合规尽调需求,可输出标准化权属尽调数据包。
(二)体例独创,编排体系标准化、差异化、具备法定独创性
全部单篇作品统一采用原创溯源编撰体例,固定核心撰写维度:建城源流、历史地位、文化遗产、名城特质、城市风貌格局、代表性人物与事件、当代保护传承、史料参考与学术考辨。同时通过科学的内容配比、层级划分、时空排布、专题聚类与交叉联动,形成区别于网络零散史料、机械合集、普通资料汇编的独创体系,完全满足著作权法项下汇编作品独创性核心要件。
独创性核心落点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为选择独创性,名城入选标准、内容取舍角度、篇幅详略配比、专题内容聚类、核心价值提炼均为独立决策。其二为编排独创性,分卷逻辑、层级目录、统一编号体系、时空+主题双维索引架构具备专属独创性。其三为表达独创性,统一编撰体例、原创考据注释、思辨按语、导言序论等文本表达均为独立创作成果。
(三)资产适配,支持多层级、差异化拆分运营
本体系深度适配文化版权资产市场化、标准化、多元化运营需求,打破传统内容资产“整体捆绑、无法拆分、运营受限”的弊端,支持整体打包、单篇独立、区域聚类、主题定制、衍生开发等多元运营模式,可按需拆分标准化专题版权资产包,全面适配数字文创、出版物发行、文旅IP开发、知识付费、研学教育等商业场景,预留清晰合规的权属接口与运营路径。
整体打包授权模式以汇编整体著作权为授权标的,适用于全集纸质与电子出版、文化数据库整体许可、全域品牌合作等场景。单篇独立授权模式以单一名城原生作品为授权标的,可用于打造单城文旅手册、开展城市专题宣传、发布独立专栏等。区域专题授权依托地理聚类拆分的资产包开展授权,主要适配黄河流域、江南水乡、长城沿线、中原腹地等区域文旅专题开发项目。主题定制授权通过重组文化主题类内容资产实现授权,可支撑古都文明、陶瓷文化、红色文化、运河文化等垂直领域的IP打造工作。衍生开发授权以汇编独创结构及原创要素内容为核心标的,广泛应用于数字文创产品、科普音视频、研学课程、文化展览展陈等衍生产品的开发运营。
(四)动态迭代,具备可持续生长与标准化存续能力
本体系建立标准化版本管理、勘误修订、内容增补、版本存证机制,后续新增确权的名城溯源作品,均可按照统一规范纳入整体体系,形成持续迭代、动态更新、可生长的国家级名城文化版权资产库。同时通过版本编号管理、可信时间戳存证、权属动态备案等方式,固定各版本权利状态,保障版权资产的稳定性、延续性、可追溯性与可审计性。
体系配套三大核心管理机制。一是版本分级规则,主版本号对应卷册架构重构与体系升级,次版本号对应单篇作品增补纳入,修订号对应内容勘误与细节优化。二是时间戳固化机制,每一次版本更新均生成合规可信时间戳,锁定作品完成、修订、发布时点。三是回溯兼容机制,新增内容不改变存量作品的权属状态,历史版本权利独立可查、可核验、可沿用。

三、《概要汇编》多维核心价值
(一)文化价值:构建可存续、可生长、可传播的中华文明城市数字文脉
第一,系统文脉存续。以“一城一文、统一体例”的标准化范式,将散落在典籍方志、档案史料、田野调查、口述史中的城市文化记忆,转化为结构化、数字化、可永久留存的标准化文本资产,杜绝碎片化传播导致的文化信息断裂、失真与流失。第二,文明谱系建构。通过分卷架构、时空-主题双维索引与全域交叉关联,将全国14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纳入统一的中华文明叙事体系,立体呈现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绵延不绝、兼容并蓄的城市文明发展格局。第三,名城保护赋能。以著作权确权与资产化为抓手,赋能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价值的深度阐释、学术研究与公共传播,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落地实施提供可确权、可量化、可运营的标准化文化内容支撑。第四,文化传播转化。原创体例兼顾学术严谨性与大众可读性,适配文旅融合、研学教育、国际文化传播多元场景,搭建中华文明城市文化“活态传承”的标准化内容底座。
(二)法律价值:打造边界清晰、合规闭环、可维可证的标准化版权资产包
本汇编以逐项独立确权为根基、以双层权属架构为核心,将零散分散、权属模糊的原创单篇作品,整合为权属清晰、边界明确、证据完整、可依法维权、可合规流转的标准化版权资产包,彻底解决传统文化内容素材权属混杂、授权混乱、维权举证难、合规风险高的行业痛点,大幅降低版权许可、转让、质押、维权的时间成本与法律风险。
核心法律价值体现在五大方面。一是全链路权属闭环,实现一城一文、一文一证、一档可查,权属生成、变更、流转全节点留痕,全程可审计、可溯源。二是双层权利隔离保护,原生作品权利与汇编体系权利分层独立,单篇作品权属争议不牵连整体资产,风险可控、资产稳定。三是完整举证体系,依托著作权登记凭证、可信时间戳存证、标准化版本管理,形成闭环证据链,维权举证效力充足。四是合规授权接口清晰,可按原生作品、汇编整体、衍生开发三层维度独立拆分授权,杜绝一揽子授权引发的权利越界、权属纠纷。五是双重维权保护网络,汇编人可就独创体例、体系架构、索引系统、编排结构的抄袭与模仿行为独立维权,原生作者可就单篇原创内容独立维权,形成双重权利保护体系。
(三)经济价值:实现文化公益普惠与商业运营增值的双向良性循环
依托双层权属架构,创新搭建“公益普惠池+商业运营池”双轨并行的运营模式,兼顾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与文化资产市场化价值。其中公益普惠池针对公有领域史料、基础检索索引、公共文化科普内容实行低门槛、零门槛开放,保障文化公共属性,服务国民教育、学术科研、公共文化普及与公益传播。商业运营池聚焦原创文本表达、独创编撰体例、体系化汇编架构、定制化衍生内容,实行标准化市场化授权与付费使用。
通过商业收益反哺文化内容创作、权属确权备案、体系迭代更新、内容勘误增补,构建文化创作—确权保护—商业赋能—持续更新的闭环运营生态,实现传统文化资源向标准化文化资产、优质文化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四)社会价值:推动名城文化可确权、可共享、可传承、可发展
第一,强化全民保护共识。以体系化、专业化的文化内容普及名城历史价值与保护意义,提升全社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意识,契合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第二,赋能地方文旅发展。为各地城市品牌塑造、文旅IP打造、文创产业开发、城市文化宣传提供合规、优质、可落地的内容底座,助力地方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第三,促进公共文化普惠。公益开放优质文化内容,降低公众、师生、科研人员获取权威名城文化知识的门槛,助力教育公平与全民文化素养提升。第四,构建行业标准范式。“一城一文、一文一证、一档可查”的标准化版权资产建设模式,为国内同类文化内容资产的体系化建设、确权运营、合规管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范本。第五,夯实文化主权基础。以法定著作权确权构建中华文化内容权属屏障,规范跨境文化传播与授权合作,为中华文化走出去、国际文化交流奠定清晰合规的权利基础。

四、《概要汇编》合规应用场景与运营边界
(一)合规应用场景
在出版发行场景中,可开展全集、分卷纸质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工作,权利依据为汇编整体著作权及各单篇原生作品著作权,核心合规要点为严格取得汇编人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严格恪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在数字数据库场景中,可提供在线检索、订阅访问、数据库挂载等服务,权利依据为汇编结构著作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合规上需实行分级开放权限,基础索引内容公益开放,原创内容实行付费授权,明确划分各类内容权利边界。
在文旅开发场景中,可依托单篇作品或区域专题资产包授权,开展城市手册编制、导览解说、展馆展陈、研学课程开发等工作,合规要求为开展属地合规合作,完整保留作者署名,严格保障作品内容完整,不得篡改、歪曲原文内容。
在数字文创场景中,可依托汇编独创要素与原创注释文本权利,开展主题IP定制、文创衍生内容创作、数字化产品开发等工作,需做到新增衍生内容独立确权,完善衍生权利链路,彻底杜绝权利瑕疵。
在知识付费场景中,可通过汇编整体授权或专题拆分许可,开展线上专栏、科普课程、有声读物、付费内容服务,合作合同中需明确许可范围、使用期限、地域权限、是否排他等核心条款,杜绝超范围使用行为。
在质押融资场景中,可依托汇编作品财产性著作权,开展版权资产质押、价值评估、投融资备案等工作,需保证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依法办理出质登记,依托标准化台账完成资产价值核验。
在公益传播场景中,可依据法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规则,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公益科普、无障碍文化传播等工作,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限定非营利场景,恪守合理使用边界,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超量引用原创内容。
(二)运营边界与合规风险红线
第一,严禁侵害原生作品著作权。汇编权利行使以充分尊重原生作品权利为绝对前提,不得隐匿、篡改作者署名,不得擅自修改、删减、歪曲、篡改原生作品内容,严格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第二,严禁权属混同。汇编作品著作权独立存在,不吸收、不替代、不转移原作品著作权,严禁以“纳入汇编收录”为由宣称原生作品权利归汇编人所有,所有对外授权文件必须明确双层权利边界。第三,严守合理使用法定边界。信息网络传播场景下,仅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法定情形内无偿使用,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围的,必须取得正式授权并支付报酬。第四,规范引用尺度。引用已发表作品需遵循必要、适度、合理原则,不得替代原作品正常市场使用,不得构成实质性替代;公有领域史实可自由取用,但独创性编排、体例、架构仍受著作权法严格保护。第五,官方标识合规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国务院法定公示称号,使用必须与官方名录完全一致;城市标识、非遗名号、官方IP的商业化使用,严格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非遗保护相关规定。第六,内容与数据安全合规。严禁收录未公开档案、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内容,建立常态化内容审核、敏感信息脱敏、风险排查机制,保障内容安全与数据合规。第七,常态化合规监测自查。建立第三方侵权抄袭、结构模仿的监测与维权机制,同时定期自查素材来源、授权链路、权属状态,杜绝权利链条缺口与合规风险。

五、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录
(一)名录概况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文物遗存丰富、历史格局完整、具备重大历史文化价值与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涵盖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等行政单元。我国自1982年启动首批名城评定公布工作,截至2026年7月,全国累计公布14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整体分为三批集中公布阶段与逐年增补阶段,其中前三批集中公布99座,后续持续增补至现有总量。

名录动态更新说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录处于常态化增补更新状态,2026年3月眉山市获批为全国第145座,2026年7月潍坊市新增入选,另有芷江侗族自治县等新晋名城纳入序列。本汇编采用滚动更新、版本固化机制,新晋名城在完成单篇作品确权后,依规纳入整体资产体系,并在对应版本说明中记录增补时间与官方批复依据。本汇编仅收录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不纳入本名录,单独设立专项卷册管理。所有名录以国务院、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公示批复为准。
(二)分批次名录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利于1982年2月8日公布,共计24座,具体包含北京市、河北省承德市、山西省大同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扬州市、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曲阜市、河南省洛阳市、开封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桂林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大理市、西藏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第一批名城以七大古都、省级核心城市、重大历史事件承载地为核心,奠定了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体系的核心根基。其中洛阳作为十三朝古都,是河南省“行走河南·读懂中国”国家级文化品牌的核心承载载体。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利于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计38座,具体包含天津市、河北省保定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商丘市、安阳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广东省潮州市、重庆市、四川省阆中市、宜宾市、自贡市、贵州省镇远县、云南省丽江市、西藏日喀则市、陕西省韩城市、榆林市、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敦煌市、宁夏银川市、新疆喀什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上海市、江苏省徐州市、镇江市、常熟市、淮安市、山西省平遥县、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歙县、寿县、亳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漳州市、江西省南昌市。第二批名城覆盖范围大幅拓展,纳入上海、天津、重庆三大直辖市,同时吸纳平遥、丽江等特色古城,完善了不同地域、不同风貌的名城体系,四大直辖市除北京外均于本批次入选。
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利于1994年1月4日公布,共计37座,具体包含河北省正定县、邯郸市、山西省新绛县、代县、祁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吉林市、集安市、浙江省衢州市、临海市、福建省长汀县、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青岛市、聊城市、邹城市、临淄区、河南省郑州市、浚县、湖北省随州市、钟祥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梅州市、雷州市、广西柳州市、海南省琼山区、四川省乐山市、都江堰市、泸州市、云南省建水县、巍山县、西藏江孜县、陕西省咸阳市、汉中市、甘肃省天水市、青海省同仁市。第三批名城重点向县级行政单元延伸,全面覆盖边疆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进一步完善了全国名城空间布局,凸显中华文明的多元包容性。